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出差喝酒死亡不算工伤。
【事件经过】
船舶工程师喝酒过量去世了,其家人要求按照“工伤”给予赔偿。经过双方的协商,公司尽管没有定义死因是“工伤”,但是给予了一定数额的体恤金,同时答应保险公司的赔偿全部给家属。当家属按照公司的说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告诉他们,公司是在投保人去世以后才投保的,家属们觉得上当受骗了,就到公司去交涉。由于行为“过激”,当事公司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上秦淮法院。
工程师喝酒致死
史*翔生前是江苏省某船舶钢结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船舶工程师,工作认真、专业知识扎实。2003年,他被公司派往**船厂工作。2003年5月27日晚上,**船厂的几名员工宴请史*祥,因为工作中合作很愉快,大家喝了很多酒。酒足饭饱之后,大家把史*祥送到了他住处的楼下。因为每个人都喝了很多酒,所以没有送他上楼。当醉熏熏的史*祥爬到四楼的时候就再也爬不上去,躺在地上就睡着了。
第二天凌晨,四楼一位住户听到楼道里有异常声音,于是拨打了“110”,当警察把不省人事的史先生送到武汉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不久,史先生就不幸去世了。
双方闹上法庭
史*祥去世后,其家人自然十分悲痛。他年迈的母亲没能经受晚年丧子的打击,很快卧床不起,不久就去世了。史*祥的妻子赵*凤和父亲史*明很快和江苏省某船舶钢结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交涉赔偿问题。他们认为史*祥是因为工作原因喝酒致死的,所以应该定工伤。公司则认为史*祥是在工作以外的时候喝酒的,所以不能定为工伤。
后来公司答应出一部分抚恤金并出了丧葬费用,同时答应如果家属拿到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赔偿,只要给公司部分抢救史*祥的费用,剩下的都给家属,双方这才暂时和解。
没想到他们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告诉他们,史*祥是在去世后的第二天(2003年5月27日)才被投保的。赵*芹等人顿时觉得上当受骗,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于是史*祥的家属到公司去吵闹,并恶劣地用粪便涂在公司的大门,对公司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当时公司正和**BSF公司洽谈合作项目,因为这件事,谈判陷入了僵局。
工伤有严格的规定
记者随后就此案件采访了南京市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刘洪律师,他告诉记者,南京市对工伤的鉴定有严格的规定,像史*祥这种在工作时间之外,喝酒过量致死的情况,肯定不能算公伤。同时他告诫广大市民,春节即将来临,朋友、同事、亲属之间的聚会多了,但是一定要注意饮酒的尺度,过度地喝酒不但会伤身体,也容易惹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最后,小编要劝告大家,小酌怡情,大酌伤身,平时喝一点点酒是可以的,千万不要多喝,容易喝出毛病。在工作中,就更要少喝酒多做事,因为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如果还有问题,可来律霸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