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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买到一辆心仪的二手车,满心欢喜开回家,没曾想竟然是辆“调表车”,瞬间感觉变成“冤大头”……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2022年6月,沈某在刘某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以5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路虎车,并与刘某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在此前的宣传中,刘某称车辆里程数为八万多公里。但是沈某购车后,在保养中得知车辆被调表。经专业机构鉴定,车辆公里数于2021年11月从12.6万公里调至8.3万公里。沈某认为刘某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行为,遂将刘某和汽车销售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署的《机动车交易合同》,由刘某与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57万元及利息,沈某退还车辆。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与刘某于2022年6月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虽然沈某与刘某个人签订合同,但刘某系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合同内容属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故刘某的签字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涉案合同约束的主体应为沈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车辆在2022年6月出售时里程数为8.3万公里,但经鉴定,该车在2020年10月实际里程已达到12.6万公里,实际里程数与购买时的里程数相差巨大,显示存在“调表”的事实。二被告虽对该鉴定提出异议,但法院已向其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二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报告应予以确认。汽车销售公司虽否认曾对涉案车辆“调表”,但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经营者,对所售车辆的行驶里程等足以影响车辆成交的基本信息应明确知晓,理应知道机动车行驶里程对于二手车价值的重要性,亦应知道行驶里程是决定购买者是否购车的核心指标,也直接影响着售价,因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以其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调表”为由而拒绝返还购车款,而要求沈某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并不合理,而且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或原告明知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综上,原告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涉案车辆,应认定被告为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57万元及利息,原告沈某将车辆返还被告刘某。另,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沈某将购车款打入刘某个人账户,可以看出该公司与刘某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形,刘某亦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故被告刘某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