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那么,夫妻一方的外债离婚后另一方用还吗?离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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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如果两个人还没有离婚,一方长期不回家还在外面欠了很多债,离婚另一方还用还债吗?
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李锋律师解答:
所欠之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经营开销,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由举债一方个人偿还。
离婚时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一、债务形成时间
在离婚财产分割在,若一方要求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得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那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发生债务的原因
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比如,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这时,如果该投资实际上是家庭的投资行为,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锋律师补充:
三、欠条的效力性
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欠条的效力性,首先表现的是,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其次,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借款数额是否正确;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这涉及借款的真实性与否,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此类借款不予认定。
四、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时候,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或者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五、债务是否已清偿
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一方只是凭借条没有销毁的借条,就没有确认。
李锋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离婚财产分割在,若一方要求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得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