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1、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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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商法行为在本质上以表意为特征以及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隐名股东具有存在的空间,同时,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违背了民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探究和立法规制,在制度安排上,既有利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2、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3、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资。
4、隐名股东主体资格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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