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以婚姻缔结时间为准,结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些情形是例外的,譬如已经明确为一方单独继承的财产。
生活中,有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又发现双方还有感情,几个月或几年后就又再次选择复婚。还有些人出于买房、孩子上学或者躲债等考虑,去办所谓的“假离婚”。
那么复婚之后,复婚前的财产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还是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呢?
(资料图)
我们先来说说很多人都感兴趣的“假离婚”问题。6年前,邵先生与秦女士夫妇正是为了孩子能读名校而假离婚的。在独生子天天读小学前,夫妇俩为了孩子上学的事操碎了心。夫妻俩名下的这套房子不属于学区房,周边对口的小学口碑又不尽如人意,新买一套学区房的经济压力又难以负担。怎么办?夫妻俩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高人”的指点——假离婚。
“我们自己的房子对口的学校不理想,但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学区房,对口的小学、初中在宁波都相当有名气。”邵先生说。
原来,根据相关政策:“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于是,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天天的抚养权归邵先生,房子归秦女士,这样就能符合政策。一切都如预想中的那么顺利,天天入读了名校,夫妻俩也在当年9月份复婚了。
人算不如天算。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处理秦女士遗产时发现,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
原来,为了继承妻子的遗产,邵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邵先生对这套离婚时划分给秦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秦女士的父母与孩子。这让邵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又复婚了,这房子应该有一半是我的,怎么会都是遗产?”
公证处告知邵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邵先生与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这套房屋给予秦女士,即使复婚,这套房屋仍属于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假离婚,邵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产5/8的份额。计算方式为夫妻共有财产的1/2,加上与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继承妻子1/2的遗产。而在假离婚之后,却只能继承到1/4。“这房子现在市价起码250万元,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元啊!”
在这个案件中,邵先生与秦女士夫妇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这套房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复婚后,该套房则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与男方无关。如果男方还是想将这套房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写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确认这套房依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该房屋1/2的份额,且这份协议需要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才可以,否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房产赠与公证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了房产加名的书面约定,但是后来既没有一起去房管局加名字,也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那么以后如果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了,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也会判决支持的。
综上所述,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还是应该遵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定性。因为,离婚时双方已将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已经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依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并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该财产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说,协议离婚须谨慎!一旦离了,财产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即使复婚了也不会再变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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