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了对方全责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是让对方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额度内对自己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达到金额,再由对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赔偿。如果还不够的话,将由对方对自己进行赔付,而且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交通住宿等费用,都需要对方进行支付。若是对方出现欺诈或拖延赔付的情况,用户可以采取代位求偿权,让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赔付自己,之后再追偿。走保险的具体程序如下: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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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复印件上确认签章;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法律快车提醒您,车辆保险理赔标准如下:
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6.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快车提醒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2.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本车人员以外的投保人: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