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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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受工伤是否可以领取伤残津贴?
律师解答:
职工受了工伤之后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领取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务关系,撤出岗位,享有包括伤残津贴等在内的有关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伤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法分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送给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没有伤残津贴此项工资待遇,但能依规享有工伤社会保障基金按工伤等级收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工作、聘任合同到期停止或是职工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聘任合同的,由工伤社会保障基金付款一次性工伤诊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款一次性伤残学生就业补助金。
律师补充: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