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并且在劳动单位为其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单位会按照如下项目向受害职工支付费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除此,若之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还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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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公司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发生工伤,单位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1.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可主张医疗费用差额;
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投诉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