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立案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二、起诉书送到法院后七日内立案。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现场期查,属于交通事故的,经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立案。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立案后,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该事故进行检验鉴定。
三、找法网提醒您,立案不一定是双方都要收费,一般立案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