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仲裁申请是6个月前的案件吗?
现在的仲裁时效应一律按60天执行。
虽然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6个月时效,在“劳动法”颁布后,也没有明文废止。但是,由于“劳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且是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后实施,根据“大法优于小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从“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实施后,实际上就默示废止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6个月。所以现在的仲裁时效应一律按60天执行。
对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这句话中的“争议发生之日”,有关法律的解释是,“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