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家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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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国家的,根据不同的情形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辱骂国家,构成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辱骂国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辱骂他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辱骂国家构成侮辱罪的: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3、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客观要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比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辱骂国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1、根据《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规定,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辱骂他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根据《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律依据】
《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