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申请破产之后,法院就会派人专门去负责公司破产方面的相关事宜。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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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破产管理人能起到哪些作用?
山西慕尚律师事务所原波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对破产案件的稳妥、高效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并非一种长期固定职业,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职位。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管理人接受专门指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止时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时自动退出。
山西慕尚律师事务所原波律师解析:
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2、编入管理人名册;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原波律师简介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本着“帮可帮之人,助无助之者,行善行之事”的服务理念,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