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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员工摔伤的应由谁来赔偿? 环球简讯

2023-04-01 11:25:04 来源:法问

近几年一些大的效益好的公司每年都会组织一次旅游, 其实大家都明白这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好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但是在外旅游难免身体磕磕碰碰受到不可预料的伤害。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公司组织外出旅游,为每位参加旅游的员工买了保险。旅游期间,有员工自行购买了其他活动项目(不在公司集体购买项目之中),导致意外受伤,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有成功的案例。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我们倾向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1、活动的目的性;2、单位是否鼓励参加;3、是否承担费用;4、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李翔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当中,由于不同法院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一直存在,最高法对于工伤的认定相比之前已将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视为工伤。上下班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不在公司,但是是每一位劳动者都需要经历的,其理由更多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

标签: 人民法院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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