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能否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退保发生事故应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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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李某将自己的一辆现代牌轿车卖给了谷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谷先生。因该车交强险尚未到期,所以谷先生没有重新购买,便放心地上路行驶了。前几天,谷先生在回家的路上将行人杜某撞伤。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以谷先生陪同杜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原车主李某已经以车辆转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退保,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吗?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高鑫鑫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交强险进行缴费之后是不可以进行退款的,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后,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除以下三种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5条还对交强险退保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从谷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将车辆转让给谷先生并不属于法定可以退保的三种情形之一。另外,保险公司在退保后也未履行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程序义务,因此,该退保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谷先生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高鑫鑫律师解析:
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规定: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