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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球精选!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法律有何规定?

2023-03-27 11:16:29 来源:法问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房东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当房东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法律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甲将一套住宅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在经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子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转租给丙。后来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决定把该套住宅卖掉。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于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登记。丙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此房,甲和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此房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方雄文律师解答:


【资料图】

承租人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谁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就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乙向业主甲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丙,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将更具有优先性呢?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这与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一样;二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该房屋投入的浪费,而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一,增强了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乙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两人在优先次序的比较上应该有所不同。乙通过房屋的出租和转租,赚取之间的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丙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丙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丙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方雄文律师解析:

二承租人在满足哪些条件时拥有优先购买权?

1.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承租人将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将房屋出售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的话,承租人也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卖房之前要确保租客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中,确保房屋交易合法有效。

3、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就是指,承租人购房的条件与第三人购房的条件是相同的,不论是在房价、支付方式还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会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买下房屋。

注意:如果承租人和共有权人同时想购买房屋,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对承租人以及与房屋相关人员权利的维护,房屋人出售房屋前必须提前了解相关问题。

标签: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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