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那么,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孙某驾车与妻子到某商场购物,返回途中,孙某由于与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路口的李某,致其受重伤。孙某和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梁以基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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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陈某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李某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其实质是李某的损害是由陈某独自造成的,还是陈某与孙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
孙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注意力分散,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的义务。陈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依法“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房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第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和陈某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受害人李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孙某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孙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李某的损失是由孙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孙某与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孙某与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梁以基律师解析:
由相撞的两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受伤的后果。两车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第三人的损失是由两车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两车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相撞两车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