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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分别转让股东权中的权能,股东权利可以自由让渡给第三人吗?

2023-03-26 08:25:12 来源:法问

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在普通的股权转让实践中,股东往往整体性地将自己的股东资格(包括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那么,能否分别转让股东权中的权能,股东权利可以自由让渡给第三人吗?

网友咨询:股东权中的权能可以进行分别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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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黄志勇律师解答:

股东权中的权能可以进行分别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并非所有股东权利皆可自由让渡。股东依新《公司法》第35条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即其适例。该股东权利的行使以股东资格存在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东资格,则其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出资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也不得脱离股东资格而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志勇律师解析:

股东权,是指取得股份,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既非所有权,也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综合的权利。股东权有共益权和自益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之分。共益权指兼为公司及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议权、表决权、自行召集权、査阅表册权、制止违法行为权、申请特别清算权等。自益权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佘资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等,多属财产权性质。

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

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

实践中,有些公司的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者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者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

标签: 其他股东 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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