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讲堂 >

天天观热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是否有权利终止?

2023-03-25 15:14:45 来源:法问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那么,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是否有权利终止?


【资料图】

网友咨询:已与公司签了两次无固定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前我有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合同的函件给公司,但公司直到第二份合同到期时,都没有是否与我签订无固定合同向我作出任何通知,请问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我可否以公司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可以,但只从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这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日期)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双方不续签合同就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时为止。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马连雨律师解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权利义务不再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拒绝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订通知是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用人单位只有向劳动者提出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前提。

二、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续约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唯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途径就是,通知劳动者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

而用人单位一旦没有履行上述续约的通知义务,就无法证明劳动者拒绝续约。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拒绝续约,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法》为了改变实践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弊端,规定企业承担续约通知义务就是方法之一。

标签: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