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事后收取房产未办过户手续,会构成受贿罪吗?
网友咨询:上半年,某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为感谢某局局长李某在楼盘开发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将其开发楼盘中的 2号丙单元401室的房屋钥匙交给刘,提出任其处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8.42平方米,经价格鉴定,房产价值为94500元。事后不久,李某将此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了租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解答: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房屋,即使产权没有登记过户,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房屋的意思并实际控制了该房屋,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国家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李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既遂)认定,并依照行为当时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受贿犯罪的数额。
在对收受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案件的认定时,应当把握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主客观统一原则,二是罪罚相当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是为了体现行为性质认定上的科学性。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前或者事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权财交易,主观方面存在收受具有高额市值的房屋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已经由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入住,严重破坏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自然不能放纵,应当以受贿罪加以认定。因此,“两院”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认定,完全符合“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思想,也符合刑法的定罪原则。
聂昭洪律师解析: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