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变化将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合同执行有着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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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利息、罚息等金额的参考标准调整
LPR定价机制实施前,法院审理涉及违约金、利息、罚息等案件时,计算标准都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相关利率标准计算,例如:
法律文件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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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所以说,调整以后,LPR定价机制将取代原来央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计算参考标准也将随之调整。
二、跨时点的利息如何计算
利息的计算应当以2019年9月20日为时点,具体来看:
1、计息期间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应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2、计息期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的,应由两部分利息组成,借款发生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标准计算。
3、计息期间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应按照按同期LPR标准计算。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根据2011年10月13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5.1条之约定,拖欠工程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日期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合同如何约定和执行利率
合同中利率可以按照固定利率和LPR加点两种方式签订。
对于固定利率方式的合同,利息的计算较为简单,但对于LPR加点方式,如何实际执行?
第一步,建议合同明确约定LPR的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为1年期和5年期两个期限品种,且每月20日发布的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第二步,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好LPR采集。对此,可约定取适用期间月平均值,特点在于计算较为便利;如果没有约定采集方式,则需要逐月核实适用期间及LPR数值,这样是最为精准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