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收养证亲生父母还能要走吗
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子女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民法典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终止。那么,终止收养关系的途径和手段是什么呢?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证书的解除、收养无效的声明,都可能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解除收养协议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的协议。收养人只要取得养子的同意就可以了;收养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养父母或者原监护人同意,养子女有辨认其身份的能力。
协议的通过可以通过公证或者登记手续办理。第二种是在一方的要求下释放的。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因财产和生活问题发生争议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受理有关部门的调解。中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收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因某种原因不能维持收养关系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取消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被取消。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