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还有诉讼费,但减半交纳即可。根据法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已经交纳了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会退还一半诉讼费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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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起诉后的撤诉方式:
1.视为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在时间上,应在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