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资料图】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7.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8.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程序:
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注: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